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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06
回 复:
现向你进行答复: 2006年5月,全国血防工作会议在余江电影院召开,为确保会场周边环境安全,余江县政府决定将危旧的电影院职工宿舍楼拆除。作为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05年12月22日至31日分别与电影院宿舍楼内17位住户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进行产权调换,由余江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县计生委原办公楼旧址安置17户拆迁户。由于种种原因,到2007年11月,安置房才开工建设,但因东、西两边的土地纠纷而导致土地退让,造成原定安置方案8户拆迁户户型、面积和规划不一。2008年竣工后,至2009年12月,17户中有9户陆续到“开发公司”领取钥匙,交付使用。8户因户型、面积和规划不一而拒绝领房。作为电影公司的主管部门,多次向县政府汇报,经县委、县政府协调并经8户同意,由“开发公司”在县市政、烟草安置房中异地安置。“开发公司”分别与8户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0年2月底,逾期将补偿拆迁户每月150元双倍安置费,其中你的协议由你妻(徐丽琴)代签。2010年9月,安置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公司”在2011年2月正式通知拆迁户领房并分别与除你之外的7户进行了结算(时间大都在2011年3月至10月)并交付了房屋,“开发公司”与安置户履行了“补充协议”。由于8户拆迁户领房时间有前有后,领到的安置费就产生了有多有少的现象。县政府专门召开协调会,就8户的安置费进行协调,规定无论何时和“开发公司”进行结算,安置费统一发放到2011年10月,过后的不再发放。为此,“开发公司”就自2008年5月至2011年10月的过渡安置费进行了结算,为9300元(其中2008年5月至2010年2月,22个月为每月150元;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20个月为每月300元),并已经通知了前去结算。 关于房屋拆迁的信访事件,已经是三级终审案件。余江县人民法院(2012)余民初字71号民事判决,对你的诉求不予支持;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鹰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申字第78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以鹰检民(行)36060000004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检民(行)监(2015)3600000003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如有未尽之处,请直接拨打0701-5881303电话咨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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