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县(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及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一)新建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100%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要求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标准。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条件必须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导致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建设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向当地政府人防主管部门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贵溪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乘以1600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余江县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乘以1500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适当减免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整治的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和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
四、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易地建设费由各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上一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调度使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要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调剂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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